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農村局:
為加強肥料監督管理,提高肥料產品質量,切實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我部決定開展2025年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種、數量、范圍及任務分工
(一)抽查品種。抽查有機肥料、復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數量。抽查233個肥料樣品。其中,有機肥料108個、復合肥料60個、微生物肥料65個。
(三)抽查范圍。抽查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四川、貴州、陜西、甘肅、青海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肥料生產企業和農資市場。其中,有機肥料優先從2024年綠色種養循環農業試點項目中標企業和往年抽檢不合格企業中抽取。
(四)任務分工。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牽頭,組織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石家莊)、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杭州)、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鄭州)、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南寧)、農業農村部肥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成都)、農業農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種質量檢驗測試中心及國家化肥質量檢驗中心(北京)等7家抽檢任務承擔單位具體實施(抽檢任務安排見附件1)。農業農村部全國農作物種子與肥料質量檢驗測試中心負責對抽檢任務承擔單位開展技術指導、培訓宣貫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
(一)樣品抽取。企業抽樣。樣品從生產企業倉庫自檢合格、附有合格證的成品中抽取,抽樣基數不小于1噸。有機肥料、復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樣品均按批次抽取。市場抽樣。樣品從經銷商倉庫或經銷門店中抽取,抽樣基數不少于10袋(桶)。抽取樣品時,要查驗核對肥料登記證等相關信息。
(二)樣品確認。從農資市場抽取的樣品要進行樣品確認,記錄樣品的進貨數量、存貨數量和進貨來源,在抽樣單上記錄并復制其進貨憑證、資金往來憑據等。抽檢任務承擔單位書面通知標稱生產企業,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確認產品信息。標稱生產企業認為不屬于其產品的,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三)抽樣注意事項。抽樣人員和被抽查對象采用“雙隨機”方式確定,并以拍照或錄像形式記錄抽樣過程。抽樣人員依據《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21)、《肥料質量監督抽查 抽樣規范》(NY/T 4198?2022)、《有機肥料》(NY/T 525?2021)、《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農用微生物菌劑》(GB 20287?2006)、《生物有機肥》(NY 884?2012)、《復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農用微生物濃縮菌劑》(NY/T 3083?2017)和《農用微生物產品標識要求》(NY 885?2004)等標準進行抽樣。抽樣人員要準確完整記錄產品信息并填寫抽樣單,填寫內容要與被抽查產品標簽標識內容一致。抽樣單須抽樣人員、被抽查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如遇被抽查單位拒絕抽樣,抽樣人員填寫拒抽認定書,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留存相關證據材料。
三、檢測項目與依據
有機肥料檢測項目包括有機質的質量分數、總養分的質量分數、水分的質量分數、酸堿度、總砷、總汞、總鉛、總鎘、總鉻、糞大腸菌群數、蛔蟲卵死亡率、氯離子的質量分數,檢測依據為《有機肥料》(NY/T 525?2021)。
復合肥料檢測項目包括總養分、總氮、有效磷、鉀、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硝態氮(標明“含硝態氮”時)、水分、粒度、氯離子(根據標明情況)、單一中量元素(標明含鈣、鎂、硫時)、單一微量元素(標明含銅、鐵、錳、鋅、硼、鉬時)、總鎘、總汞、總砷、總鉛、總鉻、縮二脲(產品標明適用于種肥同播時),檢測依據為《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
微生物肥料檢測項目包括有效活菌數、雜菌率、霉菌雜菌數、總養分、有機質、細度、水分含量(固體產品)、pH,以及糞大腸菌群數、蛔蟲卵死亡率、砷、鎘、鉛、鉻、汞。檢測依據為《農用微生物菌劑》(GB 20287?2006)、《生物有機肥》(NY 884?2012)、《復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農用微生物濃縮制劑》(NY/T 3083?2017)和《微生物肥料產品檢驗規程》(NY/T 2321?2013)。
四、結果告知和異議處理
(一)結果判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21)、《有機肥料》(NY/T 525?2021)、《復合肥料》(GB/T 15063?2020)、《農用微生物菌劑》(GB 20287?2006)、《生物有機肥》(NY 884?2012)、《復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農用微生物濃縮制劑》(NY/T 3083?2017)和《農用微生物產品標識要求》(NY 885?2004)等進行判定。
(二)結果告知。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抽檢任務承擔單位應當在檢測報告簽發蓋章之日起48小時內將檢測結果通知被抽查單位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相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及時將檢測結果直接送達或郵寄到被抽查單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單位接收證據,直接送達的應當留存簽字書證,郵寄的應及時打印并留存郵件簽收證明。檢測結果合格的,抽檢任務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告知被抽查單位,根據需要提供檢測報告。
(三)異議處理。被抽查單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抽檢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提出書面復檢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認可抽檢結果。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應及時安排復檢,復檢結果為最終檢測結果。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應當自復檢報告簽發蓋章之日起48小時內,將結果通知被抽查單位所在地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和申請復檢單位。
五、不合格產品查處
省級農業農村部門在收到不合格產品檢測報告后,應立即組織有關地區啟動執法程序,及時固定證據,屬于農業農村部門職責的,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不屬于農業農村部門職責的,要及時將相關檢測報告轉有關部門。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進行查處。
六、時間安排
2025年全國肥料質量監督抽查3月啟動,9月底前完成。各抽檢任務承擔單位根據所抽查地區企業生產與市場流通情況,確定具體抽樣時間,抽檢結果及時上報。
七、相關要求
(一)有關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協助做好抽樣工作,確定肥料監督抽查省級聯系人,協調抽樣地農業農村部門參與抽樣,于4月3日前將協助抽樣單位信息表(見附件2)報至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和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二)對屬于農業農村部門職責的,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將各地查處結果匯總后,報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法規司。
(三)各省級農業農村部門要聚焦重點區域、關鍵農時、重要品種,進一步加大省級肥料質量監督抽查力度,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填寫省級肥料質量監督抽查情況統計表(附件3),于12月30日前報送至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和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
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農業農村部種植業管理司肥料與節水處 潘曉麗,電話:010-59191509,電子郵箱:cetushifei@agri.gov.cn。
全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中心肥料質量監測處 趙英杰,電話:010-59194504,電子郵箱:zhaoyingjie@agri.gov.cn。
附件:1.2025年全國肥料質量監督抽查抽檢任務分配表
2.協助抽樣單位信息表
3.省級肥料質量監督抽查情況統計表
附件:附件.docx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
2025年3月25日
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