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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充分利用分時電價價格杠桿作用,更好地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結合云南省實際情況,省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予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鑒于盡快出臺分時電價政策可助力保障電力穩定供應,比較緊急,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為期10天,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通過郵件提出意見建議(郵箱fgwjgsfc@yn.gov.cn),并注明主題、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感謝您的支持! 附件:1.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doc 云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為適應我省新能源裝機占比不斷加大,對系統調節能力要求更高的新形勢,充分利用分時電價價格杠桿作用,更好地引導用戶削峰填谷、改善電力供需狀況,服務以新能源為主體的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1〕1093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完善我省分時電價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范圍 所有大工業用戶(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除外)和用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一般工商業用戶均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大工業、一般工商業用戶,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反映各時段價格,原則上峰谷電價價差不低于目錄分時電價的峰谷電價價差。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 二、時段劃分 峰平谷時段各8小時: 峰時段:9:00-12:00、18:00-23:00; 平時段:7:00-9:00、12:00-18:00; 谷時段:00:00-7:00、23:00-24:00。 三、分時電價 電度電價峰谷價差維持現行1.5:1:0.5,其中非市場化電量在目錄豐枯電價基礎上,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基礎上上浮50%,谷時段在平時段電價下浮50%;市場交易電量以當月電能量交易價格為基準,峰時段電價上浮50%,谷時段電價下浮50%;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電費不參與浮動。 四、尖峰電價 每年1月、5月、11月、12月的每天10:30?11:30、18:00?19:00時共2個小時執行尖峰電價,電價水平在本月峰時段電價基礎上再上浮20%。尖峰電價執行范圍與峰谷分時電價執行范圍一致。 五、其他 (一)執行峰谷電價和尖峰電價形成的電價收入,由電網企業單獨歸集、單獨反映,產生的盈虧在下一監管周期省級電網輸配電價核定時統籌考慮。 (二)保山電網、農墾電網、增量配電網供電區域和原電價體系相對獨立的德宏州、怒江州、文山州、迪慶州、臨滄市(永德、鎮康、滄源三縣)、麗江市分時電價政策的執行范圍、時段劃分及浮動水平按照本通知執行。 (三)各州市發展改革部門、電網公司和增量配電網企業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采取多種方式告知相關用戶并進行政策解讀,爭取各方理解支持,確保政策平穩落地。 (四)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用戶表計暫不具備峰谷、尖峰分時計量條件的,暫按基準電價執行,電網企業應加快表計升級更換,確保2022年6月30日前全面執行分時電價政策。執行中發現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委,根據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現行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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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doc
2.云南電網分時電價表(2022年1月1日起執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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